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草原载畜量。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比例放牧。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