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有关方面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