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红色资源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红色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和调查情况,按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提出市、县级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意见,提交同级联席会议审议,拟订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
(二)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将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公示期满后,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进行修改完善,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
有关红色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申请人对认定申请未纳入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承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提出拟列入市级红色资源名录的意见,提交市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