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所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挥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之间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协同集中处置合作机制,保障应急和重大疫情状态下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