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以下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无缝隙;城(镇)主要路段、景观区域、繁华区域的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实施土方工程、基础施工、机械剔凿、材料切割以及装卸、搬移物料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防治措施;
(三)施工单位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外,沿行驶方向100米以内道路及道路两侧的清洁,避免泥浆、渣土、建筑垃圾等污染物散落,对散落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理;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冲洗废水要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采取喷淋或者洒水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高空抛洒,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七)施工作业裸露的地面按时洒水,暂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超过三个月不动工的应当进行固化或者绿化;
(八)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防尘网间连接应当严密。脚手架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级配碎石、预拌水稳混合料、预拌砂浆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作业采用潮喷或者水泥裹砂喷射工艺等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电话,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举报方式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