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区分不同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对具备条件的农业灌溉用水,推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再生水、海水淡化水水价应当根据其水质、成本以及用途、用量等因素,在市、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造滑雪场、船舶、建筑、以公共供水管网水为主要原料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特种用水行业的用水执行特种水价。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