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火灾事故调查中,消防救援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一)有刑事案件嫌疑的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或者车辆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移送公安机关;
(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调查;
(三)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管理部门;
(四)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