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