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