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和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