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