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4年10月25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晋宁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石寨山大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将石寨山大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寨山大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工作。
鼓励石寨山大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工作。
昆明市和晋宁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民族宗教、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实施;
(二)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三)负责石寨山大遗址日常保护管理、文物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四)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石寨山大遗址相关数据,并联合有关部门对石寨山大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
(五)组织开展文物研究交流、活化利用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负责石寨山大遗址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使用、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行管理;
(八)对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区划内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九)其他与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石寨山大遗址,对破坏石寨山大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石寨山大遗址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保护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一)石寨山大遗址的历史风貌;
(二)古墓葬、古城址、古房址、古道路、古作坊、古水井、古河道等历史文化遗迹;
(三)青铜器、竹木漆器、陶器、金银器、铁器、玉石器、骨角牙器、人类遗骸、动植物遗存等历史文化遗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
石寨山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桩。
(一)擅自进行无人机航拍、遥感探测、开渠、打井、深翻土地、垦荒、建坟、立碑等作业;
(二)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三)破坏、损毁、涂污文物本体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
(四)危害石寨山大遗址安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石寨山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要求,不得破坏石寨山大遗址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石寨山大遗址出土文物。
发挥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功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常识纳入教育内容,利用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开展各类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石寨山大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利用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开放运行,促进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带动周边发展,促进村(居)民就业。
鼓励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依法发展生态农业、特色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运行、文旅产品开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