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Chapter 5 建设用地Article 30Amended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5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