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自治区小蚕共育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不得使用下列蚕种生产商品小蚕:
(一)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的蚕品种的;
(二)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
(三)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蚕种生产的小蚕,不得销售发生微粒子病或者发生严重病毒病、僵病等传染性病害的小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