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许可证生产、经营或者违反许可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自繁自用和每批次有十张以内剩余蚕种出售的,不需要办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