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配备: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