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出租前,出租人应当确保其出租的厂(场)房、仓库、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并与相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种类,且改变后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于厂(场)房、仓库、经营场所原设计火灾危险性类别时,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同一厂(场)房、仓库、生产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