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单位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裁定或者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报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并向社会公开,对实施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