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依法进行全面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全面、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