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审查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不能按时提案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没有列入重大事项计划,但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