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本市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法规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准备情况,包括法规实施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法规实施必须具备的条件等落实情况和实施工作方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执法检查组作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法规规定的主要制度的落实情况、法规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法规要求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制定情况、法规的宣传情况等;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规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况;
(三)法规实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