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