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电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电梯停用超过一次检验、检测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经安全评估认定为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报废电梯,并且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