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乘客使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二)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或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乘坐电梯;
(六)乘用超过额定载荷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七)乘用处于火灾、地震等灾害中的电梯;
(八)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