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等,并保证信息完整、正确;
(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并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三)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停止电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需要停止使用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预计恢复使用日期等;
(四)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接到乘客被困电梯轿厢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五)在电梯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要求,并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六)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家具电器等物品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七)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采用防火、环保材料,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按规定需要监督检验的,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告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电梯轿厢、井道、机房加装设施设备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知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指导;
(九)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