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