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