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