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村庄的生活垃圾以及未进入公共管网的生活污水应当统一收集,并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外处置和达标排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的日常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化肥、农膜及准保护区内农药等的使用,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绿色农业,推广生态农业;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发展有利于水土保持的农业经济。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林业生产化肥使用情况的指导。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在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