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除科研、防治病虫害、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法定原因外,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地的河流、湖泊、水库岸线和河流、支流、沟渠入湖泊口、水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等生态治理工程,拦截初期雨水径流和陆域面源污染,净化河流、湖泊、水库入水水质。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