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信息,由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
河流、湖泊、水库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交界断面水质达标。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