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度。名录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称、类型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