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对保护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护,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建设和水源涵养等生态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监督巡查,饮用水水质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奖励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