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负有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信息,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平台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