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组织低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依法取得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未向市级服务平台依法申请或者备案、逃避市级服务平台监测等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责令其停止飞行;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技术防控,以及扣押、查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违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等紧急处置措施。

在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查证低空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时,市级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