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用地保障,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保障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等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
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