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推动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协同发展,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应对风险能力。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创新产品和服务。
完善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融资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机制,稳步做大支农担保业务规模。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范围和项目金额的控制规定,主要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