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等永久性设施;

(二)车辆超限行驶;

(三)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拦等公路附属设施;

(四)挖砂、取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以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五)车辆运件拖地行驶;

(六)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七)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八)养殖、放牧、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焚烧秸秆,种植农作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系牲畜等;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