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农村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乡道、村道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作业秩序;
(三)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
乡镇人民政府在管理工作中发现有损害公路需要赔偿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属于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