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渔业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