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生态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治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交通运输、能源等可能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器材,规范和加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向依照本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