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应当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并公开承接查验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以及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复验仍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不得承接。
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
(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及时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上述资料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及时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