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立法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以及有关的委员会的建议,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家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后,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