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建立协调、考核、监督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并保障设施的日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将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纳入村规民约,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责任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