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待遇:
(一)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对在本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对长期在家照顾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专门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称评聘、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酬薪和福利保障机制,将行业紧缺、高技能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本市人才目录,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继续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等级认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津贴等;
(五)定期举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