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社会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