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建立完整的维护、维修和保养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护和保养的项目以及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维修企业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