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利用处置方式和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四)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