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行政争议以及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对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重大交通事故、危旧房搬迁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主动组织调解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主动组织调解。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活动。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