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6,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6, 2024
- Articles
- 18 articles
(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推行党政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无烟环境单位建设。
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和控制吸烟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口岸、烟草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四)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场所不包括商场。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对当事人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